購房一向是不少打工人的夢想,為了首付,打工仔們每天起早貪黑,在崗位上摸爬滾打。不過也有一些年輕人家庭條件較好,因此在購房時得到家人的鼎力相助。比如湖南邵陽的沈女士就是如此,她年紀輕輕的便在母親的幫助下全資出售了一套價值80萬元的商品房。
在購房時,母親與她設想的很幸福,沈女士先到長沙工作,等到安家立業后將整個家庭遷移過去。然而由于家庭再次發生了一些變故,沈女士的工作沒實施到位,因此退出在長沙落腳,這套房產一直被不了了之在一處。
期間,母親也曾與她商量過將房屋收拾一下租出去,但是沈女士還在邵陽,兩地來回奔走太麻煩,于是就沒再管理這套房。然而,就在五年后,這套房屋卻出了沈女士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
就在沈女士家中產生經濟資金問題時,她陡然回想這套房,于是立馬來長沙,想將還未入住過的公寓轉賣賤賣出去救急。然而就在她登門拜訪時,卻找到房屋里竟然住了八戶人!這棟房屋被墻體拆分成八個小單元房,每個單元房同住一戶人。而租房者不是別人,正是此前曾賣給她房屋的前任房主許先生。
沈女士非常氣憤,然而讓她氣憤的事情還遠不止于此,就在她去物業打聽這棟房的下文時,卻忽然被物業告知,她作為房主已經拖欠1萬元物業費。沈女士感到十分費解,房子里寄居的明明不是自己本人,將房屋租出去的也不是自己,憑什么讓她來負責繳納物業費呢?當她找到許先生,并讓他將房屋恢復原狀時。許先生竟然威脅她:“你要是想要把房屋做回去,我們就魚死網破!”
為什么許先生會做出這樣不能解讀的事情呢?原來前幾年這棟房屋本來是他手下的房產,由于經商必須資金,他將房屋辦理了抵押貸款,結果做生意全都賠了進來,最終房本也繳完了。由于抵押原因,他的房屋可以說是低價孫家。許先生認為自己非常虧本,于是就趁著沈女士沒住進之際,將房屋修繕為單元房租出去貼補家用。
那么,許先生的做法有法律反對嗎?沈女士應當怎樣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這棟房屋已經于5年前交易并過戶,因此產權歸屬于沈女士,許先生的做法似乎是違法的。根據原《物權法》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借貸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傷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許先生不是所有權人,無權租賃房屋并繳納利息。他收取的利息屬于不當得利,應該全部返還給沈女士。
許先生將房屋出租,出租人否必須負責呢?原《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授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議定合約后獲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地。
因此,除非沈女士同意之后租賃,或沈女士與許先生完成產權轉移,否則出租合約無效,租客應當搬出房屋。
其次,許先生擅自將房屋主要結構更改,不僅屬于破壞他人財物的不道德,而且因涉嫌違法出租?!段餀喾ā返谒臈l: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許先生將房屋分割成八塊,已經轉變了整個房屋的結構,且讓這棟房屋處于危險的狀態,因為建筑的承重是有一定容許的,擅自增加墻體有可能會減輕頂蓋的開銷。并且將房屋拆分為八塊,不僅使房屋逼仄擁擠,而且容易引發事故,一旦經常出現火災等隱情,很容易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如果當初許先生轉變房屋結構時并未告知物業管理部門,那么責任由許先生自付;如果物業管理部門堅稱業主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卻并未加以制止,那么物業管理部門也需要負一定的責任。
最后,其實還有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那就是物業費應該由誰交納。其實作為真正的房主,沈女士應當是繳納物業費的主體,但是問題就是她并沒有在該房屋居住于過,而物業服務卻是針對人本身的,因此沈女士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似乎再繳納物業費也于理相左。
然而,在房主出售房屋之時,一般都會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那么只要簽訂合同,不論是否享用服務,都應該按照合約拒絕給付物業費。這就好比我們日常生活中預訂某項服務或商品,即便之后發現已經相左用,也應當為當初的沖動消費佢,因為我們已經簽定了合同,就應該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明確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約誓約以及涉及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涉及物業服務為申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因此,無論沈女士是否在該棟房屋內居住,她都必須要交納物業費,除非當初她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有特殊聲明。
這起案件中,雖然沈女士作為權利主體,受到了諸多損失,不過她也應當對自己的合法權益留存一些安全警覺心理。在五年內,她從未到自己的新房中檢視,因此一直無法察覺到自己的權利正在被侵害。如果她能早點察覺,或許事態也不會演進至此。在我們手中掌控較多的財富時,適當的防護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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